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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期【建诺每日法评】:隐名股东显名无须名义股东同意

日期: 2023/10/29


隐名股东显名无须名义股东同意

        陈某、黄某合计持有A公司100%股权。经查明,其中50%股权实际系陈某、黄某代周某、李某持有。
        后因A公司拒绝协助周某、李某办理工商登记为显名股东,周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确认自身股东资格并变更工商登记。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周某、李某未取得A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其显名条件尚不成就,无权要求显名。周某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隐名股东显名无须征得名义股东同意,故改判支持周某等显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隐名股东显名是否需要征得名义股东同意,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既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显名之后产生冲突,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但名义股东并非公司真正投资人,仅为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股权主体,实际出资人显名时应予以配合,其无权提出异议。因此,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股东”是指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即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
        但在实践中,建议投资人如确有必要进行股权代持的,除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之外,还要明确约定自身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保留已经实际出资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除此之外,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如有可能,投资人最好取得其他股东与公司认可其为实质股东的证明,并约定自身可在适当时刻显名,从而防止未来股东资格得不到确认或者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