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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4期【建诺每日法评】:利益第三人合同

日期: 2023/11/06


利益第三人合同

       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钢材,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在限期内将钢材交于丙方,并且约定丙方有向乙方主张交付钢材的请求权。此时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向丙方交付钢材,丙方可要求乙方履行交付和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案例中的合同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第三人设立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还约定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此合同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否则为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相关法律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上述法律条文中第一款规定的即是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二款规定的即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生活中利益第三人合同并不少见,除了上述案例之外,譬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等等。利益第三人合同不同于债务转移或者债权转让,此处的第三人在利益第三人合同成立时便取得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必须有既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存在前后顺序。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以下要件: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第三人同意接受合同。根据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同时债务人根据合同可对抗债权人的抗辩均可对抗第三人。



点评人: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律师助理,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