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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6期【建诺每日法评】:房屋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用应由谁支付?

日期: 2023/11/08


房屋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用应由谁支付?

       2022年3月,李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郭某,并约定了由郭某缴纳物业费用。2022年9月至今,郭某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用共计8000元,李某亦拒不支付。无奈之下,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向业主李某追讨。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支付物业费用8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九百四十四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李某是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郭某约定将支付物业费用的义务转移由郭某承担。但是,李某作为业主,和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承租人郭某是第三人。当第三人郭某不履行支付物业费用义务时,李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当然,李某支付物业费用后,可以基于租赁合同约定向郭某追偿。 

附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点评人:张瑞娟,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