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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0期【建诺每日法评】:商家自诩有“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日期: 2023/11/12


商家自诩有“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办理了健身卡、理发卡或者超市的购物卡,往往会看到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在网购平台,也会看到在店铺的商品页面声明中列明了 “一概拒绝差评”“以上所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规定。由此可见,“最终解释权”在我们生活中被广泛随意使用,并形成一种现象,特别是在汽车用品销售、美容美发、食品餐饮、酒店、电商等行业。所谓“最终解释权”,就是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产生分歧而未能协商一致时,商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了最终以商家的意思为准,也就是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鉴于“最终解释权”条款生生不息,屡禁不止,国家相应出台了多个法律进行整顿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并在第十五条列明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此外,如“最终解释权”条款作为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或者违反《民法典》格式条款解释方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尽管商家可以对其所拟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但商家并无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无效条款。商家不应滥用“最终解释权”,还市场交易以公平和秩序。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