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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5期【建诺每日法评】:妻子开店,丈夫代签租房合同,妻子能否拒付租金?

日期: 2023/11/17


妻子开店,丈夫代签租房合同,妻子能否拒付租金?

       李某租赁了几间房屋用于服装店经营,服装店登记的经营者为李某。签订租房合同时,由于李某个人原因无法到场,于是其丈夫张某代李某在合同上签署了李某的名字。不料,服装店效益不佳,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在未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店铺即关门停业、人去屋空。出租人催要租金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店和李某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合同中“李某”非其本人所签,自己也从未授权丈夫张某对外签署合同,因此,其和服装店均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本案中张某的代签行为属于典型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活动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者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李某、张某二人出于共同经营服装店的需要租赁房屋,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服装店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出于家庭经营需要,张某有以妻子李某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于夫妻双方,故出租人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房租。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各类民事活动和人际交往中,都应重承诺、守信用,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点评人:马云艳,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