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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6期【建诺每日法评】:名为买卖房屋实为赠与,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房屋

日期: 2023/11/18


名为买卖房屋实为赠与,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房屋

       汪某系曾某的儿媳,因曾某儿子曾某甲不满足户口要求,故曾某与汪某达成房屋赠与合意后,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实现过户。后曾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且汪某返还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是实现过户的一种方式,买卖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赠与房屋,虽然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双方隐藏的房屋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且赠与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双方名为买卖房屋实为赠与的行为,应按赠与处理,曾某无权请求汪某返还房屋。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