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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期【建诺每日法评】:让与担保的效力

日期: 2023/11/22


让与担保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有“以物抵债”的说法,我国《民法典》中并无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通常以“让与担保”的思路来处理类似情形。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形式,指的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当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再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若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类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例如,刘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人民币,并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变更登记到张某名下,在六个月后刘某支付张某16万元人民币回购汽车,张某将汽车变更登记回刘某名下,《买卖合同》失效;若刘某届时不能支付张某16万元时,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汽车归张某所有。由于刘某和张某实则为了借款事宜而签订合同,将汽车转移至张某名下是担保刘某债务的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与抵押协议,而关于刘某不能回购汽车则汽车归张某所有的约定内容属于流质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张某仅可就汽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点评人: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律师助理,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