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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期【建诺每日法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能否索赔

日期: 2023/12/0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能否索赔

       韩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自行车与符某某驾驶粤A 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韩某某车上装载的铁管并插入符某某驾驶的车内,导致小轿车失控后与另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并致符某某受伤。事故经认定韩某某负全部责任。后符某某起诉要求韩某某赔付。符某某的索赔能否成功?
       经审理,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仅规定机动车一方需要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未赋予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行人进行索赔的权利。这是相对于危险程度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机动车一方负有更高避险义务的法律规定。其次,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在与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责任,机动车一方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因其自身的过错行为已经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如再据此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则可能会导致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第三,因交通事故损失导致的纠纷,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方受损 ,机动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损失也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分散损失。因此,现行法律规定而言,符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请求非机动车一方韩某某赔偿其因事故导致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驳回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