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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6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未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属于未尽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 2023/12/08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未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属于未尽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小郑任职于霍尔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霍尔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
       其后,小郑因认为下属女职工小任与小郑上级老邓(已婚)之间的关系有点僵,为疏解二人关系而找小任谈话,小任向小郑提及老邓曾向其发送的性骚扰微信记录截屏。但小郑回复“不想掺和此事”。
       其后,霍尔公司以小郑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与小郑解除劳动合同。小郑对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霍尔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相同请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不予支持。



点评人:梁文聪,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