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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8期【建诺每日法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发包人、分包人的责任认定

日期: 2023/12/10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发包人、分包人的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梁某为某建筑物的业主,因建筑物需拆旧建新,与赵某签订了《某建房合同》,合同显示甲方为“屋主”,乙方为“施工单位”,约定梁某负责建筑材料,赵某负责承揽建设。赵某将涉案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分包给符某。符某叫了自己的妻子张某共同完成承接的工程,后张某受伤。
       法院认为:第一,梁某是涉案承揽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梁某作为定作人,未审查赵某是否有建筑资质,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赵某将涉案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分包给符某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监管义务,也未审查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故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上述第11条规定删除。因此,目前发包人、分包人应按实际上构成的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