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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期【建诺每日法评】:如何识别海事诉讼中的“海船”

日期: 2023/12/14


如何识别海事诉讼中的“海船”

       我国拥有丰富水系以及广袤的海岸,海事案件的发生屡见不鲜,海事案件往往与船舶密不可分,确定涉案船舶的海船性质是海事涉船舶案件的首要步骤,在涉及船舶的诉讼中若是对案件事实和船舶性质把握不清,容易导致立案无法被受理,对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分析错误,影响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由海船引起的侵权、运输、租用、保赔、船员劳务、海事担保、船舶物权纠纷。该条文明确:唯海船引发的该类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而相对的内河船舶引发的该类纠纷则非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上述法律内容对海船和海上运输法律关系、涉及船舶法律关系中的船舶作了规定,同时也解释了什么是海事法院所管辖的海事纠纷。
       在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具体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第三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
       可见,对于“海船”的识别不仅要通过船舶证书对船舶本身适航性进行判断,还需结合《海商法》等法律所规定或者船舶被批准航行区域、船舶实际通行的水域等方面对海船进行识别认定。



点评人: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律师助理,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