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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9期【建诺每日法评】:股权转让“一股二卖”风险分析

日期: 2023/12/31


股权转让“一股二卖”风险分析

       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A,双方应在A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A支付全额转让款后,B未能依约与A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后,A发现B已将目标股权转让给了C,并进行了变更登记。
       第一,本案B与A、C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两份协议虽然都是针对B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但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协议本身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协议的效力均为有效。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本案股权归属于办理了变更登记的一方,即C。
       第三,对于A,因目标公司的股权已转移登记到C,A与B之间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A可诉请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B返还股权转让款赔偿相应损失。
       最后,股权转让遵循的是商事外观主义,只有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才能确定归属,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付款条件时应与变更登记、交接公司文件等关键节点相对应。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