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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7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 2024/01/08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对外为甲、乙两个股东开设的,但甲系A公司的控制人、实际经营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并未将租赁的房屋为公司经营活动使用,而是作为甲本人的休闲娱乐房屋进行居住、生活使用,无偿使用了公司的财产。现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未能正常按期交租,丙欲起诉A公司以及甲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甲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财产,损害了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丙起诉A公司以及甲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