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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9期【建诺每日法评】:结婚彩礼是否能返还和返还比例

日期: 2024/02/10


结婚彩礼是否能返还和返还比例

       小杨与小周经过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决定结婚。小杨给小周聘金23万元。小周收款后写下一张收据,称:“兹因本人小周嫁与台湾人小杨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23万元整。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小周”。其后,小周出钱办了订婚宴及婚礼。之后小周随小杨到上海了,双方在小杨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小杨的父亲对小周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期间,小杨将其所有的一部先锋摩托车送至小周家,当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半年后小周因与小杨的家里人发生争执,返回厦门。后双方协商解除婚约,小杨多次要求小周返还聘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小杨表示:考虑到被告小周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摩托车必须返还。小周则只同意返还2万元。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是为与小周结婚,才给付小周23万元聘金。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小杨在同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一审根据实际情况,在酌情扣除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的费用后,判决小周将聘金的余款返还给小杨,判处恰当。小周上诉认为23万元的聘金是小杨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笔者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2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明确是否返还彩礼应当以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及彩礼数额为参考因素。而返还的数额应当要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具体比例。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