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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4期【建诺每日法评】:哪些内地民商事判决可在香港执行?

日期: 2024/02/15


哪些内地民商事判决可在香港执行?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安排》框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的公告,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第645A章)(《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202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司法解释(法释〔2024〕2号)形式,公布《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安排》的实施使得两地相互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程序极大简化,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可在香港认可执行的内地民商事案件类型。
       (一)可在香港认可执行的内地生效文书类型
       根据《安排》第四条,可在香港认可执行的内地民商事“生效判决”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安排》所称“生效判决”,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二)可在香港认可执行的案件类型
       《安排》第一条规定,可执行的判决分为以下两种:(1)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2)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安排》第二条将“民商事案件”定义为“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由此,除被明确排除的案件类型,《安排》将涵盖的判决案件类型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纠纷等几乎所有的民商事判决类型。
       (三)被排除的内地民商事判决案件类型
       根据《安排》第三条规定,特定类型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包括与赡养、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有关的案件,与继承案件有关的案件,与遗产管理或分配有关的案件,以及与相关专利有关的案件、破产案件和部分海事纠纷案件等。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