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29期【建诺每日法评】: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不收利息,李某住张某的房屋不交租金,张某给李某“永久居住权”,这样的居住权成立吗?

日期: 2020/06/19


        案例: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不收利息,李某住张某的房屋不交租金,张某给李某“永久居住权”,这样的居住权成立吗?
        内容分析:李某没有向张某收利息,用利息抵顶了居住在张某房屋里面该支付的对价,本质上,张某、李某所谓的“永久居住权”,其实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也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即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只不过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提前通知承租人。

点评人:刘惠敏  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专长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金融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