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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6期【建诺每日法评】:“五保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侄子是否可成功索赔死亡赔偿金

日期: 2024/03/18


“五保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侄子是否可成功索赔死亡赔偿金

       盘某生前为“五保户”,后因交通事故去世,现其侄子要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其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本案中,盘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权利人应为盘某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盘某的侄子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同时,该案也查明某政府委托盘某侄子向盘某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每月支付照料护理费用给其侄子,按政策每月支付五保户补助款1000多元给盘某,故盘某侄子等三人照料盘某是有偿的,且盘某生前无配偶、子女等亲人,作为侄子的平时关心照料盘某亦是亲情的体现,但这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扶养或赡养关系。因此,法院审理认为盘某侄子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