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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7期【建诺每日法评】:一人公司的股东配偶实际参与管理并出现财产混同,应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4/03/19


一人公司的股东配偶实际参与管理并出现财产混同,应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要:罗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罗某成立了甲公司,欠了乙公司工程款未能归还,遂乙公司将甲公司、罗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张某对甲公司的未付工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甲公司系罗某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大量的资金转入罗某的个人账户,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罗某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即如不能证明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的,罗某需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法院亦查明,罗某的妻子张某也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甲公司、罗某与张某之间的账户也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发生了明显的混同。因此,虽然甲公司名义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由罗某、张某操控的“个体户”,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已无法区分,由此认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即罗某、张某应对乙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