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8期【建诺每日法评】:离婚不离家,居住权如何行使?
日期: 2024/03/20
离婚不离家,居住权如何行使?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汪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约定,汪先生在离婚后可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一年半,现二人离婚已超过一年半,汪先生应当从诉争房屋中搬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张女士与汪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张女士与女儿小汪享有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汪先生作为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对该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张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最终法院判决汪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从案涉房屋搬离并协助张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
在此提醒,设立居住权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二是专人专用。居住权一般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对所涉住宅的占用、使用不能超出居住的范畴,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三是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但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有偿设立作出约定。四是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点评人:许诺,法学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