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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3期【建诺每日法评】:深圳地区劳动仲裁案件中关于劳动者律师费承担的特殊规定

日期: 2024/03/25


深圳地区劳动仲裁案件中关于劳动者律师费承担的特殊规定

       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委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对于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基本遵循“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但是,有一个地方有例外的规定。目前深圳地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承担问题有明文的规定。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二条: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2015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结合深圳当地的大量案例得知,基本审判实践中会直接适用该条款,若符合法定条件,即会支持劳动者该部分律师费的诉求。



点评人:黄启乐,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