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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日期: 2020/06/22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一、劳动争议以谁为被告?
1、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3、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二、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如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新用人单位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要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是否需要重签劳动合同? 
1、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在此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3、如果就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未能协商一致,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四、是否存在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现为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