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3
企业与员工约定不购买社保,事后员工又直接以此为由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处理?
企业与员工私下协议约定免除社保缴费义务,系无效法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缴纳社保费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法律义务,而且是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无效。
但与此同时,针对“免除社保义务协议”效力及员工是否可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解除而主张经济补偿金问题,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企业的主观过错。如企业主观上是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也催促员工缴纳社保,然员工因个人愿意不愿购买而出具免除社保义务声明或与企业签署免除社保义务协议。此情况下,法院基于诚信原则,认为员工不能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或以企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相关社保待遇损失。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的规定,劳资双方约定社保免除义务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存在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的前置程序,否则不予支持。
因此,只有在员工明确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并给予适当补缴时间情况下,企业明确表示不予补缴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补缴,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才可能被支持。
另外,需注意的是,此规定仅针对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若员工发生工伤,工伤责任不因免除社保义务协议而免除。 因工伤保险是法律为保障员工工伤待遇而规定的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无论系因员工的个人原因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还是双方约定导致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均不能免除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和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责任。
黄宏安,实习律师,有多年企业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