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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9期【建诺每日法评】:曾经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日期: 2024/04/10


曾经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该公司发起股东为陈某、张某甲、史某、张某乙。2022年5月,张某乙与包括陈某在内的公司其他股东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某等股东均将其各自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某乙,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而后,陈某认为在其持股期间,某公司从未向其提供过任何财务会计报告,且后经电话、微信等方式催问,某公司均未予配合,因此,陈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至其退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而后,陈某认为在其持股期间,某公司从未向其提供过任何财务会计报告,且后经电话、微信等方式催问,某公司均未予配合,因此,陈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至其退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公司股权既是身份权也是财产权,当股东转让了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丧失了股东身份的,即不再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如果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赋予原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乙作为股权受让方,同时又是当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以及公司收款账户的实际控制方,原告陈某作为某公司的原股东,现对当时以0元对价将其股权转让给张某乙所依据的公司财务数据产生疑问,进而就其持股期间的知情权事宜提起诉讼,应赋予其相应诉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陈某提供该公司自2016年7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其查阅。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可见,退出公司的股东虽然丧失了股东身份,但其在持股期间享有的知情权不应因股东资格丧失而丧失。



点评人:许诺,法学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