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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0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能否以员工加班打卡不符要求拒付加班费?

日期: 2024/04/11


公司能否以员工加班打卡不符要求拒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丁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投标经理,并于试用期间被派驻至项目工地工作,试用期未结束双方就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公司迟迟未付加班费。
       丁某认为,自己周末、“五一”期间都在加班,虽钉钉打卡地点在酒店内,但事出有因:项目工地上并无电脑及网络,自己只能在酒店内制作标书,公司应当按照双休日双薪、法定节假日三薪标准给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仅要打卡,还须在早上8:30-12:00和下午1:00-5:30,主动与人事部门每日发起两次位置共享。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故拒绝支付加班费。
       双方争执不下,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件审理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丁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无网络,其作为投标经理,在酒店制作标书符合常理,不能仅以其打卡地点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认其加班事实。结合考勤记录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以案说法
       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仲裁时效
       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设置了特殊仲裁时效,该时效的节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二、举证责任
       在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注意留存加班的有效证据。纸质考勤需注意签字后拍照、留底,电子考勤需注意截图。加班前保留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期间保留工作交接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加班后如产生费用报销留存报销凭证。
       若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