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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6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减资时,股东对公司对通知已知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

日期: 2024/04/27


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减资时,股东对公司对通知已知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因此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的,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因减资决议实质上是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减资而股东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