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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1期【建诺每日法评】:健身房股东换了,会员继续使用被要求额外付费...

日期: 2024/05/02


健身房股东换了,会员继续使用被要求额外付费...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徐某支付1千余元会籍费后,成为了某健身房的会员。后徐某又花费了3万余元购买了该健身房减脂、游泳、普拉提、拳击等私教课程。徐某使用部分课程后,某健身房的股东由蔡某变更为刘某。2022年11月,徐某到某健身房健身时,健身房不认可徐某会员身份,要求徐某额外支付大额费用激活已经购买的课程,否则将注销课程,不再提供服务。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徐某将某健身房和股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预付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徐某支付费用,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公司要求徐某额外支付大额费用以激活其已购买课程,未获同意致合同无法履行,徐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其未使用的课程费用。某健身房系一人公司,刘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服务合同,被告公司退还徐某剩余课程费用20098元。
       预付式消费近年来非常流行,消费者在享受预付式消费带来的打折让利、项目赠送等优惠的同时,也面临着店家跑路转让、股东变更等风险。店家以股东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系统升级等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手续费或购买新的服务后才能激活已购服务的,该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拒绝。在消费者不愿另行付费,经营者也拒绝继续提供原先服务的情况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点评人:许诺,法学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