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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期【建诺每日法评】:父亲过世“资不抵债”,继承人能否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日期: 2024/05/03


父亲过世“资不抵债”,继承人能否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案情回放】
       2021年12月,李先生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钱先生借款20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李先生仅归还15万元。2022年5月,李先生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钱先生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先生的妻儿父母在继承李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
       经查,李先生还背负其他债务,总额超1500万元。其名下仅有一套房产,扣除尚欠银行贷款后,市值约1400万元。李先生的儿子小李9岁,在读小学,李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月收入不高,王女士表示放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小李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要求在李先生的遗产范围内,为小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案说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系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母亲的收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必留份规则,为小李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因此判决在李先生的遗产范围内,为小李保留16万元。
       “必留份规则”是指在遗嘱继承中或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必留份规则?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需要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在求学读书阶段不具备劳动能力(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该项规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