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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3期【建诺每日法评】:企业招聘中地域、性别歧视不可取、不合法

日期: 2024/05/04


企业招聘中地域、性别歧视不可取、不合法

       喜登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小琳通过手机App软件针对喜登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小琳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
       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小琳的账户、密码登陆App客户端,显示小琳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小琳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小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喜登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法院判决要求喜登公司向小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并向小琳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小琳向喜登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喜登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小琳的案涉招聘过程中,喜登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小琳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喜登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小琳进行了差别对待。
       所以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有权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