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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4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 2024/05/05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某劳务公司的注册地为东莞,钟某系该劳务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约定钟某的工作地点在广州,且需在该地工作一年等等。之后钟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被依法认定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钟某此次事故被广州市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此外,劳务公司未为钟某参加社保,因此双方对钟某的工伤赔偿应适用哪个地方的工伤赔偿标准产生了争议。公司认为公司注册地为东莞,应适用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核算赔偿金额;钟某认为工作地为广州,因公负伤也在广州,应适用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核算赔偿金额。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所以,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标准,原则上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地。
       具体到本案,钟某的实际工作地为广州市,故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钟某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适用广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核算,终审法院亦判决按照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核算钟某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等。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