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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5期【建诺每日法评】:单凭社保关系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 2024/05/06


单凭社保关系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李某和A餐厅从2017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负责A餐厅的厨房,A餐厅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厨房的总工资发放给李某,再由李某向厨房的员工分发工资。厨房的工作人员系由李某对外聘用、工资数额也是由李某确定,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日常管理等也是由李某进行。李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餐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双方就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察双方是否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包括人身上和经济上的隶属性。而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报酬,体现劳动力和报酬之间的交换关系,劳动报酬是认定劳动关系经济隶属性的最本质特征。而人身上的隶属性体现在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
       本案中,李某与A餐厅之间所体现的劳动管理关系明显较弱,李某所提供劳动的自主性特征更为明显。李某每月取得的收入,更多的是基于厨房员工的人数及工资水平,而不是付出劳动的多少。因此,李某与A餐厅之间的关系并未能充分体现劳动关系中人身上和经济上的隶属性特征。至于社保的问题,因社保关系并非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A餐厅为李某建立社保关系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