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6期【建诺每日法评】:执行程序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
日期: 2024/05/07
执行程序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并未对其责任进行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针对公司发起人责任进行了约定,但是该条款适用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则规定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661号中有提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系对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的扩张解释。最高院对发起人对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否定,由于注册公司认缴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观点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2010年12月6日经通过,当时并不存在认缴制。在当时实缴制的背景下,发起人应对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但我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颁布后经过多年,第十三条的规定仍未修改,而且其设立的基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即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现许多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形式来逃避债务,发起人的连带责任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