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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7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未工作交接,公司能否拒绝员工离职?

日期: 2024/05/08


员工未工作交接,公司能否拒绝员工离职?

       2018年12月17日,某员工通过顺丰快递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2月18日,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书。
       公司认为该员工在未进行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接受,12月19日,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寄关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载明公司不同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双方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并作出裁决: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后公司不服裁决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有无完成交接是否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本律师结合上述裁判文书及相关法律的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必须完成工作交接才能离职。本案中公司方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审判机关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