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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0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

日期: 2024/05/21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协议)混为一谈,部分劳动者也容易混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由此产生相关纠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是无需另行支付保密费用的。劳动者应履行保密义务的法理依据是:保密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体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因此不论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和保密费用、用人单位是否实际支付保密费用,劳动者都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且即使在离职后都应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尽管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律师还是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保密信息的范围、期限、是否支付保密费、违约条款等予以明确约定,以减少履行保密义务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