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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1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被侵权人)能否主张两种赔偿?

日期: 2024/05/22


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被侵权人)能否主张两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责任纠纷,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两个法律关系是并行的,现行法律允许获得两种赔偿。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即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医疗费用等不得重复赔偿。因此,在允许两种赔偿的同时,对不同费用的主张同时也进行了限制。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