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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签订后受害者才定残,能否请求额外赔付

日期: 2024/05/23


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签订后受害者才定残,能否请求额外赔付

       2022年11月,孙某(侵权人)与李某(受害者)、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及保险公司分别赔付2473.99及9891.3元后,因本事故发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互不追究等。2023年10月30日,孙某评定为十级伤残,遂要求撤销前述协议,并要求赔付10余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法院认为李某年岁已高,且不具备相应医学专业知识,其对自身伤情是否能够达到伤残标准这一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认知程度有限,在此情形下,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与其真实意思相悖,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法院也认为前述协议中记载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家属误工费等损失,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清楚知晓了上述项目损失情况,即使上述项目损失少算或漏算也应属于原告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上述损失非因原告评定伤残后才知晓的特定经济损失等因素,故对原告上述项目损失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支持撤销协议,并支持与涉残项目有关数额的额外诉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影响,应及时行使权利。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