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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7期【建诺每日法评】:已婚人士打赏主播,配偶要求返还,支持吗?

日期: 2024/06/07


已婚人士打赏主播,配偶要求返还,支持吗?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超友谊的打赏乱象时有发生,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某法院审结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案情简介:张三的妻子李四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主播王五,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王五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王五以各种话术表达对李四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从王五与李四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关系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
       张三:李四与主播王五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李四与王五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李四疯狂为王五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张三请求法院确认李四对王五的赠与行为无效,王五应返还李四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
        主播王五:他认可李四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李四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第三人某直播平台:本案当事人并未向己方主张权利,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没有权利也没有技术能力去辨别主播和粉丝之间线下的实际关系,也不能获知消费者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李四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王五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王五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王五明知李四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张三作为夫妻另一方以李四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王五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法院判决王五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返还张三。
       温馨提示:榜一大哥大姐的任性也不能有违公序良俗!法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之一就是“违背公序良俗”!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