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20期【建诺每日法评】:借款人借条故意写错名字,就能不还款了吗?

日期: 2024/06/30


借款人借条故意写错名字,就能不还款了吗?

       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系同村村民。张三手持借条诉请李四偿还97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张X(张三名字近音字)现金:97000元 大写:玖万柒仟元整 借款人:李X(李四小名) 经手人:2020年5月1号”。其提供双方的通话录音:张:你头年还能把97000块钱给我转上来吧。李:我看看年前我能否先给你点,我有就给你了。李四庭审辩称钱是其父亲用的,自己对借款事情不知情,其在父亲有病回家后,张三让其给写借条,其就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成小名,把张三的名字写错,出具了“假借条”,但自己未收到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四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在出具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在出具借条后,如未收到相应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催促给付或将借条收回,但在借条出具后从未向张三提出上述请求,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且张三提供的双方的谈话录音显示,李四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四偿还张三借款本金97 000元及利息。宣判后,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借贷双方名字不规范,如使用昵称、外号、近音字等。法律对借条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
       笔者温馨提示:如出借人发现债权凭证上的名字出现错误后,可以采取要求借款人纠正、重新出具或请求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申请证人作证、进行笔迹鉴定、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予以确认。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