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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1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日期: 2024/07/01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观点一:不可以主张。《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可见,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观点二: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期满后,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如果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属于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二倍工资。如果不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则剥夺了劳动者可以达到某种符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对劳动者不公。
       大多数地区支持主张二倍工资,包括北京、广东、天津等地。理由有二:
       第一、劳动合同只有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没有不定期劳动合同,所以不能将事实劳动关系认作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权利义务会随着情况发生变更,为了保障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法律要求及时固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应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有悖劳动合同法前述立法本意。
       第三、第一种观点中所引述的原劳动部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二种观点的运用有所差别:
       例如:北京地区的司法观念中认为,因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即劳动者最多可主张12个月的二倍工资。
       广东地区的司法观念中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即劳动者最多可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