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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2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认定及需承担的责任

日期: 2024/07/22


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认定及需承担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基于恐慌、害怕、逃避等心理,在报案及呼叫救护车后逃离现场,该行为很明显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有人认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仅指从事故现场逃跑。笔者认为,这里的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原因有二:
       第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未规定只有在事故现场逃跑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第二,有些肇事者未从事故现场逃跑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跑条件,但一旦在他具备逃跑条件时,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逃逸行为。
       给大家举例子:
       ①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伤无法逃跑,但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即实施了从医院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②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逃避救助义务,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民事赔偿上,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赔,也就是所有的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只能由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承担。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