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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3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日期: 2024/07/23


公司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公司依法解散,法定的清算义务人是谁?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明确将董事列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同时规定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