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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4期【建诺每日法评】:外卖员受伤符合职业伤害情形,意外险赔不赔?

日期: 2024/07/24


外卖员受伤符合职业伤害情形,意外险赔不赔?

       外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外卖员作为新生业态的从业人员,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时常需要穿梭在大街小巷,这自然增加了意外受伤的风险。为保障外卖员人身安全,大部分平台和外卖员都会购买意外保险,但外卖员发生意外摔倒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常被以特别约定中的“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为由拒绝赔付,这让外卖员面临维权难的窘境。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付呢?
       首先,保单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如条款中以小于正常字体或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列明,以及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已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前提下,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意外险理赔与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由政府主导的保障制度,由平台企业负责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资金管理、待遇支付、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协助办理的一种新型工伤模式。而意外险是由个人缴费的商业保险,两种保险的性质、保障责任完全不同。不能混淆意外险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排除外卖员们应当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
       此外,若案涉保险的免责条款有效,则该份保险根本无法保障外卖员的任何合法权益。外卖员从每日接第一单时,平台自动扣款而购买了该保险,外卖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伤害均符合新职业伤害保险的职业伤害情形。若案涉保险的免责条款有效,则外卖员在送餐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该保险均免赔,很明显与该保险设立目的背道而驰,且意外险认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该标准设定严苛,达到该标准的伤残级别已充分说明外卖员受伤的严重性,仅仅依靠人社部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本无法弥补事故所带来的伤害。
       所以,外卖员受伤符合职业伤害情形,意外险理赔问题应该依照合同保险条款、是否有对特别条款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是否能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为伤残等综合确定是否能获得赔付。当然,事先购买意外险肯定是一种减轻外卖员在送单过程中因各种意外伤害所造成损失的有效方法。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保护切身利益。
       外卖员作为新就业形态的代表,他们的权益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福祉,也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维护外卖员的权益,打破维权的困境,让外卖不仅有速度,还能有法律的温度。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