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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5期【建诺每日法评】:借款清偿赌债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日期: 2024/07/25


借款清偿赌债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胡某为清偿赌债向原告黄某借款,并于2012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叁万圆整(3万元),月息一月5分,限期2012年10月底还清。”后被告又于2015年1月2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2011年农历年底借到黄某11000元,原限期三个月还清,2012年正月初九立条,2012年2月10日借到黄某人民币叁万圆整(3万元),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圆整(41000元)。以前的借据全部作废。”借期届满后因胡某未还款,黄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41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并表示已偿还一年多的利息,未偿还过本金。法院最终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从而判决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
       本案中,因原告表示自己知晓被告系为清偿赌债而向其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被告自认向原告借款并认可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41000元款项。
       综上,“借款清偿赌债”显然不属于社会融资需求,借款只要涉及赌博,无论出借人是否参与,也无论借款是在赌博之前还是之后,都会促成、维护赌博活动的开展,不但严重损害公序良俗,而且容易引发、诱发违法犯罪。因此,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对此类民间借贷行为认定为无效,判决借款人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但不支持利息。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