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46期【建诺每日法评】:非机动车碰撞,保险公司应否参照交强险不分责在限额内赔付

日期: 2024/07/26


非机动车碰撞,保险公司应否参照交强险不分责在限额内赔付

       2023年5月8日,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甄某受伤。经认定,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甄某起诉何某及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不分责赔付后,再由何某按责任比例赔付。甄某要求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赔付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并不包含非机动车。前述法律条文是对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除外应按照一般的责任承担规定处理。本案是属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存在交强险,也就不存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的情况。因此,最终法院根据同等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不是要求保险公司不区分责任比例地按全责赔付。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