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47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主张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该协议须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日期: 2024/07/27


用人单位主张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该协议须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案情简要:员工李某入职甲公司后,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只签订了《应聘登记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就业规则》等资料。李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甲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抗辩指出双方虽未签订规范的具有劳动合同字样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聘登记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就业规则》、工卡等资料中均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内容、工作和休息时间、培训、保守秘密、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和劳动制度管理等劳动合同的大部分内容,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应聘登记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就业规则》、工卡等资料未包含上述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必备的全部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