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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9期【建诺每日法评】:公交车司机急刹避让致乘客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 2024/07/29


公交车司机急刹避让致乘客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回放:
       一日,陆女士驾驶非机动车撞到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的隔离固定物,并摔入机动车道。与此同时,恰在此处同向慢速行驶的公交车司机杨师傅为避让忽然摔入机动车道内的陆女士,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导致车上乘客摔倒受伤。同日,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师傅、受伤的乘客无责任。
       后受伤的乘客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乘客14.59万元。公交公司履行该判决后,认为司机杨师傅系紧急避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由驾驶非机动车的陆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司机杨师傅为使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危险,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避险措施,具有紧迫性及正当性。杨师傅的紧急刹车并不必然导致乘客轻微受伤的后,且该后果理应小于车辆未急刹时,陆女士可能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故杨师傅的急刹行为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本案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陆女士承担民事责任。因公交公司自愿承担1万元,故判决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9万元。
       以案说法: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是合法行为。不管危险是来自人的行为,还是来自自然原因,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利益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其属于民法典体系中的基本规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因非机动车驾驶人忽然摔入机动车道引发,公交车司机尽到了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具有避险的意识,并有效控制了机动车,成功避免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损害,因此本案应适用紧急避险制度,杨师傅紧急刹车避让造成乘客受伤的责任,应由陆女士承担。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