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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1期【建诺每日法评】:肖像视频被做成“AI换脸”,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日期: 2024/07/31


肖像视频被做成“AI换脸”,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赵某是一名短视频博主,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众多粉丝,A公司成立于2021年,旗下运营一款名为“AA”的手机换脸软件,用户可以挑选该软件里众多网红及明星的肖像视频,点击即可实现“换脸”效果,购买软件会员后还可以无水印导出该“换脸”视频。2022年9月,赵某以A公司“AA”软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进行“换脸”,侵害其肖像权并非法牟利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载有赵某面部、身体形象的案涉视频,最初由赵某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该视频中赵某虽以古风妆容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等特征,普通人仍可轻易识别出其主体身份。A公司将案涉视频上传至“AA”软件作为要素模板视频供他人使用时,并未篡改视频内容,赵某主体形象仍可明确识别。因此,在涉案视频替换前、替换后两个环节,从社会普通人标准均能从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等识别出视频中的对应形象主体身份为赵某,因此赵某对案涉要素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在由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换脸”视频里,制作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图像、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等效果,这种合成方式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因此权利人在未被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自己的肖像被用于制作“换脸”视频。A公司未经赵某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赵某肖像制作了伪造视频,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故法院判令A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因此利用他人肖像视频进行AI换脸,构成侵犯个人人身权益,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条规定。



点评人:陈社汉 ,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