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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4期【建诺每日法评】:理发“学徒”是否与理发店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 2024/08/03


理发“学徒”是否与理发店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月,小李入职A美发公司,6月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间,小李工资是每月1500元底薪加提成,跟着门店师傅学美发,同时做些辅助性工作,每天早上9时上班晚上8时下班,通过钉钉打卡考勤,每周休息一天。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李通过微信向A美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请假,之后张某在公司群里说因大家工作不认真,底薪调整为每月1200元,薪水与能力成正比等等。双方因应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发生争议,小李诉至法院。A美发公司辩称,小李是公司“学徒”、临时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没有固定工资,只有一些日常补助,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小李与A美发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李提供的劳动内容包括协助给理发店顾客洗头、烫发、染发以及打扫店内卫生等,属于A美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依据小李与A美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钉钉考勤记录显示,小李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请假,可以证实A美发公司对小李具有用工管理权。A美发公司主张小李系“学徒”,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小李亦不予认可。因此,小李与A美发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主体适格外,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身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参与考勤打卡等;二是经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是否由其提供,用人单位有没有定期、持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三是组织从属性,即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其生产组织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整体工作的一部分。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