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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5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务派遣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日期: 2024/08/04


劳务派遣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分析:(2020)京03民终88号
       黄某受到某航工公司的offer, offer载明录用岗位、薪酬福利,同意到该公司入职。但因该公司不具备为黄某办工作居住证资质,随后双方找到第三方服务公司,为黄某办理居住证。随后,该航空公司与服务公司单独针对黄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服务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书》,黄某以劳务派遣方式在航空公司工作,航工公司向黄某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次年,航空公司以黄某违反公司管理为由,向服务公司发送《解除劳动派遣协议通知》,告知将黄某退回服务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随后,黄某为维护权益,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航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航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说理:本案系劳务派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认定。
       从形式上,黄某与航空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由服务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且服务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仅基于该表面内容,并不能认定黄某与航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揭开形式外衣,从黄某面试、收到录用通知、入职工作、日常管理,均有航空公司与黄某协商签订,服务公司并未参与亦并不了解,服务公司仅是给黄某办理居住证而存在的。因此,从现象看本质,理应认定黄某与航空科技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实际用工情况往往超越合同表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应基于实质工作内容与管理关系。企业利用劳务派遣降低成本的同时,也需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避免权益受损。广大劳动者,面对劳务派遣安排时,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捍卫正当权益;同时,呼吁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点评人:唐嘉一,建诺律师当当队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