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58期【建诺每日法评】:浅析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资实务要点(二):减资程序风控与合规要求

日期: 2024/08/07


浅析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资实务要点(二):减资程序风控与合规要求 

       减资程序风控与合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实操中,存在大量公司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仅通过作出减资股东会决议、进行登报公告后向工商出具债权说明即进行减资,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进而导致减资程序合法性遭受债权人质疑,债权人通过诉讼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为项目公司债务承担补足责任的情况。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减资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及时通知债权人,留存相关通知送达记录。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相关判例分析,一般认为公司应向已知或应知债权人进行通知,潜在债权人可通过公告对公司主张债权清偿或提供担保,但针对已知债权人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并未统一,在实务中案例中已知债权一般包括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有还款协议确认的、债权有对账单确认的情形。
       因公司在减资期间并未停止经营,故减资公告期间,公司因生产经营新增的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亦属于通知范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人多为金融机构及施工单位、上下游供应商等,涉及合作范围较广,与部分金融机构、施工单位的合作周期较长,结算所需时间久,且开发贷银行、总包单位、部分专业分包、精装修单位、分销合作单位等债权人涉及债权金额较高。根据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后,债权人有权加速债权到期,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加之公司减资后需返还股东减资部分的投资款,若对减资时公司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进行清偿,将对公司造成巨大资金压力及重大经营风险,故在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取得债权人的对公司债务履行期限的确认和豁免。



点评人:叶茜婕,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多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