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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0期【建诺每日法评】:“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日期: 2024/08/09


“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其工资,经仲裁后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万余元。后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经调查发现公司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执行程序。而后,李某向法院提出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的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判定股东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务人李某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规则,向股东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条明确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下的加速到期规则,公司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可以基于出资合意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债权人可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